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建華、鄭義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黃建華 代 理 人 鄭義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楊家印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銘曄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000 至 95-NE-0000000 12 120000 002 銘曄股份有限公司 101-NE-0000000至 101-NE-0000000 15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