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羅宇彤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65號 編號 共同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張聖驩 104年9月21日 未 載 1,040,000元 CH479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