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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江彥儀

聲請人
和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和昕企業有限公司 陳永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民權分行 111年11月30日 24,700元 CF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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