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和昕企業有限公司、陳永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和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俊毅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和昕企業有限公司 陳永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民權分行 111年11月30日 24,700元 C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