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0號
- 聲請人
- 易利信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均諶有限公司 何秀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逢甲分行 111年12月30日 74,252元 YE0000000 002 均諶有限公司 何秀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逢甲分行 111年12月30日 44,171元 Y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