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易利信興業有限公司、陳俊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易利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俊毅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均諶有限公司 何秀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逢甲分行 111年12月30日 74,252元 YE0000000 002 均諶有限公司 何秀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逢甲分行 111年12月30日 44,171元 Y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