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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蔡孟君

  • 當事人
    陳麗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麗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廖日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514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肚新庄藥局 陳志昇 台中商業銀行 龍井分行 111年8月1日 26,000元 LCA0000000 002 大肚新庄藥局 陳志昇 台中商業銀行 龍井分行 111年7月1日 26,000元 LCA0000000 003 大肚新庄藥局 陳志昇 台中商業銀行 龍井分行 111年9月1日 26,000元 LC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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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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