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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蔡孟君

聲請人
陳麗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514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肚新庄藥局 陳志昇 台中商業銀行 龍井分行 111年8月1日 26,000元 LCA0000000  002 大肚新庄藥局 陳志昇 台中商業銀行 龍井分行 111年7月1日 26,000元 LCA0000000  003 大肚新庄藥局 陳志昇 台中商業銀行 龍井分行 111年9月1日 26,000元 LC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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