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王振文即信銓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王振文即信銓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楊雯君 。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07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堂丞股份有限公司張俊良 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 111年12月31日 810,122元 PN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