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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金洲

聲請人
即時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盧俊宇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111年12月31日 26,6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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