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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巫淑芳

聲請人
越祥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36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弘倫通訊有限公司劉光隆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 111年5月31日 69,563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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