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猛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巫猛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猛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猛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合謚自行車股份有限公司 王大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1年4月30日 200,438元 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