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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江奇峰

聲請人
職德職業健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曉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新益機械工廠 股份有限公司 林錫欣 彰化商業銀行 清水分行 112年3月16日 17,010元 PN0000000  002 立晏企業有限公司 廖伯霖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美村分行 112年3月31日 174,972元 H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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