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何德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4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002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003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004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005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006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1-ND-0000000-0 1 1000 007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0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