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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潘怡學

聲請人
何德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4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002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003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004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005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006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1-ND-0000000-0 1 1000  007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0 1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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