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劉玲玉即吳敏生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劉玲玉即吳敏生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建分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4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0 1 1000 002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0 1 1000 003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0 1 1000 004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