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艾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吳政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艾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政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日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格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林奕辰 三信商業銀行 南屯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1,400元 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