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廖凡妙即得泉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廖凡妙即得泉商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廖日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隆洲食品行 林家卉 臺灣銀行 黎明分行 112年5月6日 327,037元 AQ0000000 002 津悅食品有限公司 廖秋美 第一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2年5月6日 1,233,897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