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淑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