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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呂麗玉

聲請人
正裕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益有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劉耿佑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 112年5月15日 19,950元 Z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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