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廖聖民

聲 請 人
林明東
訴訟代理人
許維揚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普通股 1 450  002 東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普通股 1 2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