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40號
- 聲 請 人
- 林明東
- 訴訟代理人
- 許維揚
-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普通股 1 450 002 東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普通股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