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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劉承翰

  • 當事人
    原光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原光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能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廖春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嵩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郭佳欣 華南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112年8月31日 177,557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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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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