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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許惠瑜

聲請人
廣達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齊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賴譽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112年4月16日 134,317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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