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李佳芳

聲請人
香港商利基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志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唐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劉俞岑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 111年9月5日 89,171元 JQ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