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威利數位印刷有限公司、吳淑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威利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6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永大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清欽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1年11月30日 20,129元 V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