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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6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蕭一弘

聲請人
騰達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炎山
訴訟代理人
王怡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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