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吳怡嫺
- 原告張光輝、張光明、吳張真美、張郁美、張清美、張李秋蓉、張雅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張光輝 張光明 吳張真美 張郁美 張清美 張李秋蓉 張雅美 前列張光輝、張光明、吳張真美、張郁美、張清美、張李秋蓉、張雅美共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佩倫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各聲請人持股數 001 凱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0000000 張光輝155142 張光明155142 吳張真美155141 張郁美155141 張清美155142 張李秋蓉155142 張雅美15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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