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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吳怡嫺

聲請人
張光輝

張光明

吳張真美

張郁美

張清美

張李秋蓉

張雅美

前列張光輝、張光明、吳張真美、張郁美、張清美、張李秋蓉、

張雅美共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各聲請人持股數 001 凱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0000000 張光輝155142 張光明155142 吳張真美155141 張郁美155141 張清美155142 張李秋蓉155142 張雅美15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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