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王秀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王秀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衛司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0 1 1000 002 衛司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0 1 1000 003 衛司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0 1 1000 004 衛司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 10000 005 衛司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0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