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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陸許字第3號

裁定認可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潘怡學

聲請人
深圳市譽銘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軍
代理人
鄭達平
李松蓢第一工業區129號四棟第三、 四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憶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所欲認可之大陸地區判決內容所載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即原深圳市亞力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30萬元及占用上開資金期間之利息,是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1,306,500元(計算式:人民幣30萬元×匯率4.355=1,306,500元,按聲請當日即民國112年6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計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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