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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熊祥雲

抗告人
張淑淵即俊星企業商行
相對人
新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澄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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