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8號
- 抗告人
- 張淑淵即俊星企業商行
- 相對人
- 新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澄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事聲字第8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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