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劉素雅
- 相對人
-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宗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77條之19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