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5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佳伶

原告
李坤城
相對人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慧玲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地下0樓之0至之0及0至00樓、東興路0段000號、東興路0段000號0樓之0至00樓之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關於聲請人「林弘原」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坤城」;舊制退休金「19,3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73,2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