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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75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董惠平

聲請人
余承
聲請人
文原睿
聲請人
王勝利
聲請人
賴育佐
聲請人
戚家溱
聲請人
張云昇
相對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3年4月11日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余承新臺幣52,136元,聲請人文原睿新臺幣57,417元,聲請人王勝利新臺幣169,994元,聲請人賴育佐新臺幣127,497元,聲請人戚家溱新臺幣109,230元,聲請人張云昇新臺幣13,801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4月11日經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調解成立,因相對人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進行調解,於113年4月11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113年4月11日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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