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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6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劉奐忱

聲請人
李俊毅
聲請人
孟冠儒
聲請人
陳紫淋
聲請人
賴廷昌
聲請人
郭毓芸
聲請人
鄭一飛
聲請人
謝一誠
聲請人
黃芷菲
相對人
格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昌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下同)113年2月2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199H0067)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112年12月工資」欄、「113年1月工資」欄及「資遣費」欄所示金額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於113年2月2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112年12月工資」欄、「113年1月工資」欄及「資遣費」欄所示各項目金額。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13年2月2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所示各項目金額,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199H0067)1份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當事人 112年12月工資 113年1月工資 資遣費 李俊毅 26,732元 - 9,696元 孟冠儒 25,962元 - 7,910元 黃芷菲 24,752元 - 5,346元 陳紫淋 25,165元 - 3,684元 賴廷昌 24,312元 - 2,777元 郭毓芸 36,511元 17,873元 82,557元 鄭一飛 5,991元 - - 謝一誠 9,613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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