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35號
- 上 訴 人
- 劉泳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小字第1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