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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3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航代

上訴人
即被告
進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叔婷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仕卿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僅繳

納部分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金錢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2,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另上訴人對第

一審判決認其應發給被上訴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亦聲明不服

,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

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此部

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

00元(計算式:2,250元+6,750元=9,000元),扣除前繳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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