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進升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郭叔婷
- 訴訟代理人
- 胡達仁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仕卿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僅繳
納部分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金錢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2,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另上訴人對第
一審判決認其應發給被上訴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亦聲明不服
,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
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此部
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
00元(計算式:2,250元+6,750元=9,000元),扣除前繳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