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41號
- 原告
- 陳羿伸
- 被告
- 謝永興即東呈鷹架工程行即新東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