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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告
恆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原告追加請求金額,致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勞工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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