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46號
- 原 告
- 李佩如
- 被 告
-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智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小字第4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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