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勞小字第70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訴訟代理人
- 朱緒睿
- 相對人
- 大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嘉良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勞小字第70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吳淑願通 譯 王建二到埸關係人如下: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自收受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9401號移轉命令之翌日即民國(下同)113 年1 月4 日起,於債務人林宏晉受僱被告期間,在新臺幣(下同)62,688元,及自111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500 元及執行費用505 元之範圍內,按月將林宏晉向被告領取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經每月扣除所得稅款、全民健康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因為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實領金額之3 分之1,且超過18,566元之部分給付原告。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