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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請求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渙文陳佳伶許仁純

上訴人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晴萱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鋮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達
被上訴人
陳敏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有通知視同上訴人鋮豐建設有限公司到庭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陳佳伶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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