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晴萱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雲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鋮豐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宏達
- 被上訴人
- 陳敏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有通知視同上訴人鋮豐建設有限公司到庭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