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黃渙文、陳佳伶、許仁純
- 法定代理人林晴萱、李宏達
- 當事人宣品建設有限公司、鋮豐建設有限公司、陳敏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晴萱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視同上訴人 鋮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達 被 上訴人 陳敏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有通知視同上訴人鋮豐建設有限公司到庭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陳佳伶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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