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千禧傳媒映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沛珊
- 相對人
- 徐立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支付命令時,僅繳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交未足額之裁判費2,700元,該項裁定業於113年6月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