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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渙文

上訴人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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