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當事人間113年度勞簡字第21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宋炫毅
- 被告
- 黃献鴻即躍鴻工業社
上當事人間113年度勞簡字第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4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吳淑願通 譯 洪榤嶸到埸關係人如下:詳報到單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7,565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97,5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本院卷第69頁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告主張內容及其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5日勞動調解程序之陳述。
二、本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9月15日歇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於該日終止兩造勞動契約等情為真。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97,56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