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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8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許仁純

原 告
游天維
被 告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訴訟代理人
洪秋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3日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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