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85號
- 原 告
- 游天維
- 被 告
-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明
- 訴訟代理人
- 洪秋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3日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簡字第8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3日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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