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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90號

勞資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許仁純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瑞金

陳佩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樂齡銀髮事業有限公司附設私立南台中顧老照居家長照機構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上訴聲明第二項記載「(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惟第一審判決主文並無准予被上訴人請求之諭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如以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理由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爭執金額為計算,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216元(計算式:上訴人陳佩吟部分23萬6,811元+上訴人楊瑞金爭分28萬9,405元=52萬6,21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元,惟上訴人於本件請求項目均為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090元(計算式:10,635×2/3=7,09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45元(計算式:10,635-7,090=3,545),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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