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90號
- 原告
- 兼下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楊瑞金
- 原告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吟
- 被告
- 好樂齡銀髮事業有限公司附設私立南台中顧老照居
- 被告
- 家長照機構
- 法定代理人
- 林峻宏
- 訴訟代理人
- 龔正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宏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事實及理由欄,第貳、三、㈠、⒋、⑴、①項(即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8頁第24行) 3,596元 5,985元 2 事實及理由欄,第貳、三、㈠、⒋、⑵項(即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9頁第25至26行) 3 附表【本院准許之金額】A欄(即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19頁) 4 附表【本院准許之金額】G欄(即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19頁) 82,487元 84,876元 5 附表【本院准許之金額】I欄(即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19頁) 88,175元 90,5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