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李英棋
被告
馨宇物業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13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