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 原告
- 鄭穎慧
- 訴訟代理人
- 張瓊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紀孫瑋律師
- 被告
- 洪枋騂
- 被告
- 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博尉
- 訴訟代理人
- 陳勇勝
沈苑榆
簡宜衡
張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請兩造於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侵害之「人格權」內容(除名譽權、隱私權外)為何?
⒉原告之教育程度、目前工作狀況、薪資收入、家庭狀況為何?㈡被告洪枋騂部分:被告洪枋騂之教育程度、目前工作狀況、薪資收入、家庭狀況為何?
㈢被告業泓公司部分:陳報就系爭申訴案對被告洪枋騂進行訪談之日期、問答紀錄上簽名之日期、員工違紀處理提報表簽名之日期,分別為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