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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佳伶

原告
鄭穎慧
訴訟代理人
張瓊云律師
訴訟代理人
紀孫瑋律師
被告
洪枋騂
被告
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尉
訴訟代理人
陳勇勝

沈苑榆

簡宜衡

張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請兩造於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侵害之「人格權」內容(除名譽權、隱私權外)為何?

⒉原告之教育程度、目前工作狀況、薪資收入、家庭狀況為何?㈡被告洪枋騂部分:被告洪枋騂之教育程度、目前工作狀況、薪資收入、家庭狀況為何?

㈢被告業泓公司部分:陳報就系爭申訴案對被告洪枋騂進行訪談之日期、問答紀錄上簽名之日期、員工違紀處理提報表簽名之日期,分別為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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