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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許仁純

原告
黃義現
訴訟代理人
易佩萱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健峯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園
訴訟代理人
李銘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6月2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5月3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因適逢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所定之補假日,爰依前揭規定,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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