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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佳伶

上 訴 人即

被告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妤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21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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