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陳佳伶
- 法定代理人溫少甫
- 原告黃世尹
- 被告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5號 原 告 黃世尹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複代 理 人 謝欣羽律師 陳志尚律師 被 告 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少甫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麗靜 附件: 一、原告應陳報事項: 1.被告附表一(本院卷一第191-242頁)、附表二(本院卷一第293-344頁)及更正附表二(本院卷四第225-276頁)之左下欄「每天 未超過8小時薪資計算」表,原告有無看過?有無爭執? 2.被告附表一(本院卷一第191-242頁)、附表二(本院卷一第293-344頁)及更正附表二(本院卷四第225-276頁)之「績效日報表 」,原告有無看過?有無爭執? 3.原告附件4-1(本院卷二第87-130頁)中有爭執之「上、下班時 間」,若已有大餅圖可資對照(詳被告更正附表四之2「卷碼、頁碼」欄,本院卷四第281-309頁),原告仍為爭執之理由為何? 4.原告任職期間,兩造間是否有「每月基本薪資」之約定?若有 ,約定金額為何?有何依據? 自110年6月起之保障底薪6萬5,000元制度,與兩造間「每月基本薪資」約定有何關係? 5.原告主張之特休未休工資,各該年度終結前1日之「正常工作 時間所得的工資」各為何? 6.請原告就原告附件4-1(本院卷二第87-130頁)中: ⑴將出勤別「例假日」分別出來另製附表;「休息日」分別出來另製附表;「國定假日」分別出來另製附表。 ⑵就出勤別「工作日」部分:請以23時59分59秒為分界點,將有「跨日過夜」之日期,分別出來另製附表。 二、被告應陳報事項: 1.被告主張在核計原告加班費時,應依其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推計(每日8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則:被告附表一(本院卷一第191-242頁)、附表二(本院卷一第293-344頁)及更正 附表二(本院卷四第225-276頁)中,「未超8小時」欄之「時數」,被告稱係「原告於8小時內完成趟次的時間」,依據為何?2.被告附表一(本院卷一第191-242頁)、附表二(本院卷一第293-344頁)及更正附表二(本院卷四第225-276頁),左下欄「每天 未超過8小時薪資計算」表之「總營業額(即正常工作時間之營業額)」,計算基礎及方式依據為何? 3.原告任職期間,兩造間是否有「每月基本薪資」之約定?若有 ,約定金額為何?有何依據? 是否自110年6月起因有保障底薪6萬5,000元制度,故自110年6月起至112年10月31日間之「每月基本薪資」即為6萬5,000元?自110年6月起之保障底薪6萬5,000元制度,與兩造間「每月基本薪資」約定有何關係? 4.被告究竟抗辯原證10(本院卷一第127-136頁)之薪資明細中, 哪些項目即為平日延長工作時間、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哪些項目是特休未休之工資? 5.被告究竟抗辯原證10(本院卷一第127-136頁)之薪資明細,哪 些項目非屬工資? 6.原告載運過程中,被告有無提供讓原告得以停放貨車之休息場所或停車場所? 7.若原告主張之特休未休天數有理由,被告是否同意各該年度終結前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均以6萬5,000元除以30日計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