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揚鈞
- 被告璞漾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551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璞漾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揚鈞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余泰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該事件業已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994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3分之2。嗣該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判決, 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被告徵收。 三、經查,系爭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6,4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490元,已由原告繳納2,496元,其餘裁判費4,994元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是以,受裁定 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994元,並加 計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當事人所自行預納之裁判費,非屬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應計算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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