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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債權人
鉅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葦畯、黃偉哲、湯瑞卿、李若嫻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黃葦畯」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長期買賣預訂契約書、約定書立約人皆為「卡通魂商行」不相符,而黃葦畯僅為卡通魂商行之負責人;另狀附本票無發票日之記載為無效票據。)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利息迄日為「112年9月1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應給付自「112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不相符。)

㈢提出「卡通魂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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